醫療廢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解釋,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絕大部分產生于醫療衛生機構,另外,科研和教學機構的實驗室也會產生一些。醫療廢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環境又危害人體安康。近年來,醫療廢物處置問題惹起社會普遍關注。國度相繼出臺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和《風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法規,各中央政府和衛生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也作了相應的規則,對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維護環境,保證人體安康,起到了積極推進作用。
醫療廢物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醫療廢物作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47類危險廢物中的首要廢物,所含病菌和病原體是普通垃圾的數百倍甚至成千上萬倍,極易成為多個疫病的傳染源,危害極大。所以應加強對一醫院污水、污物的管理,防止污染擴散,避免交叉感染,達到不污染醫院,不污染環境的目的。各醫院應根據醫院醫療、科研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醫院廢棄物的管理制度。
“ 感染性醫療廢物 ” 主要包括哪些 (1)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簽、引流棉條、紗布及其他多種敷料;一次性運用衛生用品,一次性運用醫療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廢棄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醫療機構收治的隔離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渣滓 (3)病原體的培育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管液 (4)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 (5)各種廢棄的血液、血清。 (6)運用后的一次性運用醫療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視為感染性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