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解釋,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絕大部分產生于醫療衛生機構,另外,科研和教學機構的實驗室也會產生一些。醫療廢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既污染環境又危害人體安康。近年來,醫療廢物處置問題惹起社會普遍關注。國度相繼出臺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和《風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法規,各中央政府和衛生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也作了相應的規則,對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維護環境,保證人體安康,起到了積極推進作用。
醫療廢物管理應留意的幾個問題 1.1應當對醫療廢物停止注銷 醫療衛活力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停止注銷。注銷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品種、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辦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注銷材料至少保管3年。 1.2醫療廢物不得隨意處置 醫療衛活力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樹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義務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義務人;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平安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作不測事故時的應急計劃。 1.3醫療廢物制止轉讓買賣郵寄 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制止郵寄醫療廢物及制止經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制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制止在非儲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渣滓。有陸路通道的,制止經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嚴厲的環境維護措施后,方可經過水路運輸。制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制止在飲用水源維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醫療廢物作為《國度風險廢物名錄》47類風險廢物中的首要廢物,所含病菌和病原體是普通渣滓的數百倍以至成千上萬倍,極易成為多個疫病的傳染源,危害極大。所以應增強對一醫院污水、污物的管理,避免污染擴散,防止穿插感染,到達不污染醫院,不污染環境的目的。各醫院應依據醫院醫療、科研工作的實踐狀況,制定醫院廢棄物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