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醫療垃圾,我們國家制定了相關的規定。了解醫療廢物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們的生活很有必要。規章的第一章如下所示: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進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