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性、藥物性廢物的危害有哪些? 答:化學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具有毒性、遺傳毒性、腐蝕性、易燃性、易爆性等特性,其危害性有: (1)急性或慢性接觸:經過皮膚或粘膜吸收化學品或藥品可招致中毒;經過呼吸、吞咽、皮膚和眼睛接觸易燃性、腐蝕性或有活性的化學品(甲醛或其它揮發性物質),可招致粘膜損傷,以燒傷為常見。 (2)化學消毒劑:在醫療機構用量大且有一定的腐蝕性;具有活性的化學品如環氧乙烷可能構成劇毒的二次化合物。 (3)排放到醫療機構污水處置系統的化學剩余物可能對污水生物處置安裝的運轉產生不利的影響,或對水自然生態系統產生不良作用。 (4)含有抗菌藥物、其他藥物、重金屬(如汞、酚及其衍生物)、消毒劑的廢棄物也能夠惹起相似的問題。
運用后的一次性運用醫療器械能否屬于醫療廢物? 答:依據原衛生部和原國度環境維護總局印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及《關于明白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的相關規則,運用后的一次性運用醫療器械,不管能否剪除針頭,能否被患者體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屬于醫療廢物,均應作為醫療廢物停止管理。
運用后的輸液瓶(袋)的分類管理請求有哪些? 答:醫療機構應根據《關于在醫療機構推進生活渣滓分類管理的通知》(國衛醫辦〔2017〕30號)、《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廢棄物綜合管理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3號)等文件請求,依照“閉環管理、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準繩,明白醫療機構內有關主管部門、產生科室的監管職責。醫療機構內運用后的輸液瓶(袋)的分類管理請求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