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性、藥物性廢物的危害有哪些? 答:化學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具有毒性、遺傳毒性、腐蝕性、易燃性、易爆性等特性,其危害性有: (1)急性或慢性接觸:經過皮膚或粘膜吸收化學品或藥品可招致中毒;經過呼吸、吞咽、皮膚和眼睛接觸易燃性、腐蝕性或有活性的化學品(甲醛或其它揮發性物質),可招致粘膜損傷,以燒傷為常見。 (2)化學消毒劑:在醫療機構用量大且有一定的腐蝕性;具有活性的化學品如環氧乙烷可能構成劇毒的二次化合物。 (3)排放到醫療機構污水處置系統的化學剩余物可能對污水生物處置安裝的運轉產生不利的影響,或對水自然生態系統產生不良作用。 (4)含有抗菌藥物、其他藥物、重金屬(如汞、酚及其衍生物)、消毒劑的廢棄物也能夠惹起相似的問題。
我國目前采用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主要技術辦法有哪些?其技術原理分別是什么? 答:我國目前采用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主要技術辦法有:高溫燃燒、化學、高壓蒸汽、微波、高溫高壓粉碎銷毀等處置技術。 (1)高溫燃燒處置:是將醫療廢物置于1000℃左右的高溫爐內燃燒,能夠到達較徹底的消毒滅菌和去除絕大局部的污染物,并可完成大幅度的減容。該技術具有對醫療廢物順應范圍廣、處置后的醫療廢物難以識別、消毒滅菌徹底、減容減量效果顯著、有關的規范標準齊全、技術成熟等多方面優點。 高溫燃燒處置技術不適用于處置放射性廢棄物、高壓容器、廢棄的細胞毒性藥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屬(如鉛、鎘、汞等)含量高的醫療廢物等。 (2)化學處置:是將經專用機器破碎后的醫療廢物與化學消毒劑如次氯酸鈉等混合平均,并停留足夠的作用時間,在消毒過程中有機物質被合成、傳染性病原體被殺滅或失活。 化學處置技術不適用于處置化學性廢物、放射性廢物、揮發和半揮發有機化合物等。 (3)高壓蒸汽處置:是將醫療廢物置于金屬壓力容器(高壓釜,有足夠的耐壓強度)并以一定的方式應用過熱的蒸汽殺滅其中致病微生物的過程。
運用后的一次性運用醫療器械能否屬于醫療廢物? 答:依據原衛生部和原國度環境維護總局印發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及《關于明白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的相關規則,運用后的一次性運用醫療器械,不管能否剪除針頭,能否被患者體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屬于醫療廢物,均應作為醫療廢物停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