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燃燒 污染操控規范:《危險廢物燃燒污染操控規范》(GB18484—2001) 點評規范和剖析辦法:《地表水環境質量規范》、《環境空氣質量規范》、《污水歸納排放規范》、《工業企業廠界噪聲規范》、《固定汚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辦法》、《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水泥窯爐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規范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操控規范》(GB 30485-201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規范》(GB 4915-2004)等。
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環境監測 監測類型 監測介質主要有空氣、廢氣、土壤、飛灰、爐渣、地下水、排放廢水等。監測類型包含企業依照許可證要求的內容和頻次展開的自行監測,企業屬地環保部門進行的監督性監測,規范、法規中規定的監測以及國家監測性監測。 監測頻次 《GB 18484征求意見稿》提出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燃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當每月至少展開1 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展開1 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刻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樣品實驗室剖析 檢測剖析需要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人員要持證上崗,設備要通過計量認證。 6.點評 危險廢物燃燒依照11%含氧量計算,氧含量超越20的,折算濃度最高10倍;低于11的折算濃度打折。 水泥窯協同處置按10%含氧量計算,氧含量超越20的,折算濃度最高11倍;低于10的折算濃度打折。 7.提交相關監管部門 將監測結果提交給相關監管部門,視狀況對監測不合格者采納處分、關停、整改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