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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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2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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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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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政策,合理引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有關規定,現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標準予以調整(調整后的標準見本通知附件),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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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施行前已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規定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按原補貼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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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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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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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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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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