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規定
1.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并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當期納稅調減,后折舊攤銷期間都進行納稅調增。
3.企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時,不強制要求企業稅收和會計處理一致,允許存在稅會差異。
二.具體操作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2)會計處理需要按照固定資產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處理“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產生的稅會差異;
(3)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