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企業廠房違建強拆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房屋建筑本身;二是房屋建筑拆除后的剩余建筑材料;三是建筑廠房內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和產品等財產;四是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此時企業主就要考慮在兩種情況下損失由誰承擔。
第一種情況是廠房實際上并非違建。此時被拆遷企業主維權的重要方向是通過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途徑確認違建認定和拆除的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問題。如果能夠確認對違建認定和處理違法,那么被強拆廠房建筑自然就是合法建筑,是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此時由于相關行政部門的錯誤行政行為致使被拆遷人的財產遭受損害,被拆遷人有權主張相應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此時包括廠房建筑被損毀、被毀壞的其他財產以及因此遭受的停產停業損失都應得到賠償或補償。
第二種情況是被強拆廠房建筑確屬違建。此時違法建設依法本就應被拆除,因此廠房被拆除,建筑物本身存續狀態被消除并無問題,被拆遷人承受的這部分損失應由被拆遷人自己承擔。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相關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違法建設進行拆除的時候,無權對被拆遷人的其他財產進行任意處置,更不能因為對違法建設的拆除將建筑內的財產一并損毀。
違建拆除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拆后應及時將建筑內財產物品搬離,并對相應物品進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時清點、交付陳達。如果強拆人員未將屋內財產搬離即實施強拆,或搬離后未妥善安置保管相關財物,也未及時將財產物品交付給被拆遷人或未能為被拆遷人提供方便條件妥善處理相關財物,導致被拆遷人違法建筑之外的財產遭到損失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主張損失賠償。
此外,違建拆除的法律效果僅僅是建筑存續狀態的滅失,拆除后的建筑材料仍為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被拆遷人可以自行處置使用。
要特別提醒被拆遷人的是,通常情況下,因拆除行為必然導致的合理范圍內的毀損應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但對被拆遷人合法財產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對被拆遷人進行賠償。
同時,如被強拆廠房確實為違法建筑的,停產停業損失和設備搬遷費用并非拆除行為直接導致的損失,這部分損失一般會由被拆遷企業自行承擔。
實踐維權過程中,每個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維權的切入點也就不同。但被拆遷企業主可以明確的是,不管被強拆的建筑廠房是否確為違建,其認定和處理都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
且即使被強拆廠房是違建,被拆遷人的其他財產權利也受到法律保護,并不因廠房為違法建設就可以不被尊重。——呼和浩特搬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