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M0廠房:M0用地可分割轉讓的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該用地總計容建筑面積的49%。 3.申請時點: (1)M1廠房:需要辦理產權分割的“工改M1”項目應當在城市更新改造方案或者“1+N”總體實施方案中提出明確申請。 (2)M0廠房:可分割M0項目的部分產業用房在達到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條件后允許分拆進行不動產登記、銷售、轉讓。
基于上述規定及其他規定,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對于分割銷售的工業廠房不予辦理過戶登記。這是合同履行的障礙,導致不能過戶,房地產買賣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很多 ** 都以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解除合同,但是對于解除的依據(一般不存在約定解除,而是適用法定解除)避而不談或者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五項的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來解除合同。但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并未規定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合同應當解除,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工業廠房分割銷售的,合同應當解除。所以,適用《合同法》第94條第五項的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來解除合同是不對的。
雖然從法理上講,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時不發生效力,但是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的障礙,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實際上處于履行狀態,房地產的買受人是依據合同約定占有標的房地產的,買受人有權對標的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相對應的,房地產的賣售人也是依據合同約定收取房款的,賣售人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資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費和房款利益應該從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較為合理。至于數額,房屋使用費應當參照租金的標準,利息應當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