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和“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雙區概念的提出,深圳迎來了產業升級發展新機遇。而在東莞“十四五”規劃綱要中,東莞明確提出要投入3540.81億元來發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在內的戰略型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最終實現建成東莞“工業強市”的目標。 在此背景下莞深兩市的產業發展需要大量供給高品質產業空間。因此為了給實體企業提供穩定的廠房資源,同時規范工業廠房轉讓市場,莞深兩地分別出臺了相關分割轉讓政策。而本文也將從政策適用范圍、分割轉讓條件、受讓主體門檻三大方面深入解讀莞深兩地對工業廠房分割轉讓的制度限制及實施措施。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是我們從合同性質上對某份合同的稱呼,這樣的合同的名稱一般是《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轉讓協議》等。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05月19日生效)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上述規定的性質,有些地方的 ** 認為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依據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法理,合同也是無效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本文不討論。)。有些地方的 ** 認為上述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并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雖然從法理上講,合同解除溯及至合同成立時不發生效力,但是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工業廠房分割銷售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的障礙,在合同解除之前合同實際上處于履行狀態,房地產的買受人是依據合同約定占有標的房地產的,買受人有權對標的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相對應的,房地產的賣售人也是依據合同約定收取房款的,賣售人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包括利息和其他投資收益)已收房款。因此,房屋占用費和房款利益應該從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較為合理。至于數額,房屋使用費應當參照租金的標準,利息應當以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