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為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而設的應急照明部分。通常在下列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1)斷電后不進行及時操作或處置可能造成爆炸、火災及中毒等事故的場所如制氫、油漆生產、化工、石油、塑料、賽璐珞及其制品生產、炸藥生產及溶劑生產的某些操作部位。
(2)斷電后不進行及時操作或處置將造成生產流程混亂或加工處理的貴重部件遭受損壞的場所。如化工、石油工業的某些流程、冶金、航空航天等工業的煉鋼爐、金屬熔化澆鑄、熱處理及精密加工車間的某些部門。
(3)照明熄滅將造成較大政治影響或嚴重經濟損失的場所。如重要的通信中心、廣播電臺、電視臺、發電廠與中心變電所、控制中心、重要旅館、交通樞紐、重要的動力供應站(供熱、供氣、供油)及供水設施等。
(4)照明熄滅將妨礙消防救援工作進行的場所。如消防控制室、應急發電機房、廣播室及配電室等。
(5)重要的地下建筑因照明熄滅將無法工作和活動。如地鐵車站、地下醫院、大中型地下商場、地下旅館、地下餐廳、地下車庫與地下娛樂場所等。
(6)照明熄滅將造成現金、貴重物品被竊的場所。如大中型商場的貴重物品售貨區、收款臺及銀行出納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