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3,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3;2 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3 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3;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3;5 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6 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36m3,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應小于50m3,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2,消防水箱的設置條件 消防水箱應在什么情況下設置,消防設計規范明確規定如下: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6.3條規定: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筑物,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罐、7JC塔。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7條規定: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另外,區域集中的常壓給水系統,如能保證室內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設備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但采用區域集中的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屋頂仍應設置供應撲滅初期火災用水的消防用水箱。
3,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及高度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及高度,消防設計規范明確規定如下: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8.6.3條規定:應在建筑的最髙部位設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7.4.7.2條規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當建筑高度超過l〇〇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