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編報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應是生產建設項目,是否屬于生產建設項目應根據其在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部門的立項(即審批、核準或備案)情況來確定,根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項目如果地處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并在發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門立項(實行審批制、核準制或者備案制管理),應當依法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生產建設項目的范圍是什么?農田水利建設、市政環境整治工程、田間土地整治、荒山綠化、土地復墾等項目需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嗎?有沒有政策法規支撐?,按照《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有關規定,實行承諾制管理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中自行選取至少一名專家簽署是否同意意見,對您提到的專家主審專業或兼項專業沒有具體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應包含以下內容:政府性文件(如備案通知書、選址意見的函、國有土地使用證等)、主體設計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主體工程相關圖紙(總平面布置圖、地形圖)等。需要注意的是,若項目與其他工程有依托關系,如調用土石方、拆遷(移民)安置、臨時征占地等,均應有相關說明性文件、協議或合同。新標準的重大變化,對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具體、更嚴格的要求。因此,在水土保持方案編制過程中,需特別注意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