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您提到的情況,水土流失總面積應當為10公頃,處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該如何界定?,您提到的山區、丘陵區、風沙區屬大地貌類型,山區的地表形態按高程和起伏特征一般定義為海拔500米以上,相對高差200米以上,現對您就《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提出的3個問題答復如下:問題一: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應當在開發區“五通一平”之前編制。
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編報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應是生產建設項目,是否屬于生產建設項目應根據其在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部門的立項(即審批、核準或備案)情況來確定,根據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項目如果地處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并在發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門立項(實行審批制、核準制或者備案制管理),應當依法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因此,您提到的項目占地90多畝的情況,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問題三:對您提到的養殖場、屠宰場、苗圃場等農林產業項目,我部沒有出臺過專門的優待政策,對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一),涉和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具體解釋是指“由于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后涉及了重點預防和治理區”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還是指只要建設項目位于兩區內,其建設地點及規模發生變化就應該補充或者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