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在被審查的方案中關于公式中水土流失總面積的界定存在爭議,拿房地產項目為例:總占地10公頃,綠化面積3公頃,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3公頃,道路及硬化面積4公頃,但是有些人認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積指的就是造成水土流失10公頃總的占地面積,問題一:按照《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有關規定,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同時,各地應積極推進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相關工作,確保"放管服"改革措施扎實落地,針對具體情況,請您進一步了解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或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咨詢,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規定,實行承諾制管理的項目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選取專家,請問對專家庫里專家的主審專業有要求嗎?必須選取主審或兼項專業是水土保持專業的專家么?。
因此,您提到的項目占地90多畝的情況,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問題三:對您提到的養殖場、屠宰場、苗圃場等農林產業項目,我部沒有出臺過專門的優待政策,對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一),涉和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具體解釋是指“由于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后涉及了重點預防和治理區”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還是指只要建設項目位于兩區內,其建設地點及規模發生變化就應該補充或者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