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在被審查的方案中關于公式中水土流失總面積的界定存在爭議,拿房地產項目為例:總占地10公頃,綠化面積3公頃,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積3公頃,道路及硬化面積4公頃,但是有些人認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積指的就是造成水土流失10公頃總的占地面積,問題一:按照《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有關規定,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請問該項目需要補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嗎?,根據水土保持法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您提到的稻田養烏龜不屬于生產建設項目,不需編報水土保持方案,但應當在田坎改造時,針對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有效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我縣在2012年之前建設了一批儲煤場,大部分未編報水保方案,2019年縣政府要求我們按照《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儲煤場法律責任,我們現在應該運用什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執法?。
因此,您提到的項目占地90多畝的情況,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問題三:對您提到的養殖場、屠宰場、苗圃場等農林產業項目,我部沒有出臺過專門的優待政策,對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管理規定(試行)》第三條(一),涉和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或者重點治理區的具體解釋是指“由于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后涉及了重點預防和治理區”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還是指只要建設項目位于兩區內,其建設地點及規模發生變化就應該補充或者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