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長期的發展建設中,礦產的開采和礦山開發為經濟建設提供了重要的物質保障,同時,也形成了大量的礦山損毀土地和周邊生 態環 境的嚴重破壞。我國需要實施復墾和修 復的礦山損毀土地和破壞生 態的面積應當在1億多畝以上,如果加上自然災害損毀原因造成的損毀土地和破壞生 態面積,應當在1.5億畝左右。據調查,由于投入資金不足,政策和機制不完善,目前我國礦山損毀土地復墾和破壞生 態修 復率不到11%,復墾和修 復水平遠遠低于世界大多數國 家水平。
當前,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土地資源供給不足,生 態環境退化,加快和有效地推進礦山損毀土地復墾和破壞生 態修 復,已是國 家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堅持落實“誰損毀,誰復墾”“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和相關的管理制度,是推進我國礦山損毀土地復墾和破壞生 態修 復的重要政策基礎。
瀘州土地復墾評估
一、“誰損毀,誰復墾”“誰投資,誰受益”規定的沿革和政策缺陷
總體上看,我國當前在礦山損毀土地復墾和破壞生 態修 復 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尚不完善。在計劃經濟時代,找礦采礦方面下的功夫很多,對采礦之后的損毀土地和破壞生 態修 復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也沒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國 家逐步開始重視這一問題。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鐵路法》等法律中,都對建設活動和自然損毀土地的復墾提出了要求,也規定了相應的經費解決原則,但是,這些法律規定的力度不足,政策和機制不配套,措施不具體,執行落實的也不是很到位。
“誰損毀,誰復墾”“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是我國以往在推動礦山損毀土地復墾和破壞生 態修 復的實踐中形成的成熟政策和法規規定,其體現的政策內容是逐步擴展和增加的。